牵引半挂车是一种物流运输中常用的车辆,该类型车辆比较特殊,有牵引车和半挂车两部分组成。牵引车俗称车头,半挂车俗称车尾。在车辆投保时,保险公司一般将车头和车尾开具2份保单。可就是这两辆长期在一起干活的好“搭档”,没想到也有“自相残杀“的一天。
2012年3月,上海某物流公司驾驶一辆牵引半挂车出门送货。因遇情况避让急刹,半挂车撞上了牵引车车头的驾驶室,导致驾驶室严重毁损。该事故经武进交警队事故责任认定,确认由驾驶员负全责。可是,虽然物流公司早就为自身车辆上了车损险和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对该车辆驾驶室维修费等损失就是不予理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本次事故导致的车损不再保险合同理赔范围内。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范围为碰撞,而碰撞指保险车辆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本事故系主挂车相撞,属于自身车辆相撞,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故不予理赔。
无奈之下,物流公司只得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7040元。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依旧坚持事故造成的车损不在承保范围内的意见。接着,代理人拿出了保险合同的机动车辆通用条款,并将条款中规定的“外界固态物质”解释成非被保险车辆之外的固态物质。而物流公司却说投保时未收到该保险条款。此后,双方对理赔请求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争论不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条款并对其中的内容进行解释,故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对碰撞条款理解产生争议时,被告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果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时,则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其次,保险条款中约定车损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为碰撞,而保险条款中碰撞的释义是保险车辆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外界物体是相对于被保险机动车而言,保险公司将被保险人主车与挂车分开出具保单,故针对被保险车辆的牵引车,挂车应当视为外界物体。故本案事故中的碰撞符合保险条款中碰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