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对机动车执行“国Ⅳ”标准,不达标的新购机动车和外地转入车辆,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过户登记手续。
据了解,新购机动车或转入沧州市的外埠机动车应由指定尾气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达到国家尾气第四阶段(简称国Ⅳ)或国Ⅳ以上排放标准后,由环保部门或尾气检测机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方可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同时,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经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检测达标后,环保部门核发绿色环保标志;不属于上述情况的机动车,经检测达到相应标准后,核发黄色环保标志。
沧州市环保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领取到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不得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未依法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一经发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二百元罚款。环境保护部门将不定期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监督抽测不收取费用,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此外,领取黄色环保标志车辆或外埠尾气不合格的车辆,不得进入沧州市迎宾大道以东、千童大道以西、黄河路以北、永济路以南的所有城市道路。